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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天**限公司于200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佛山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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