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司南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云南分公司)、中国平安**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分公司)、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云南分公司)、刘**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华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华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