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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3日生育了长女明*A,于2010年12月10日生育了长子明*B,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小孩明*B、明*A。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未作答辩。

原告明某某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巧家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共6页,用以证实原、被告家庭成员的基本身份情况;3.巧家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被告黄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证人周**、李**、周**、周**的调查笔录四份。用于证明原告明*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夫妻生育了子女明*B、明*A,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上述证据证明了原告明*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夫妻生育了子女明*B、明*A,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3日生育了长女明*A,于2010年12月10日生育了长子明*B,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与被告黄某某登记结婚后,便已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并全面履行夫妻义务,但是被告黄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明*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并抚养子女明*B、明*A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子女明*B、明*A由原告明*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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