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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李**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耿*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报请延长审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因诉讼主体问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原审原告,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经被上诉人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50元,均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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