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桂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桂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由笫三人桂榕于2015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巧家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35461.00元;被告陈某某、刘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吕*甲不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555.00元由笫三人桂榕自愿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案款系桂榕丈夫吕**(己去世)生前的贷款债务,被申请执行笫三人桂榕已自觉履行案款人民币125461.00元,案件受理1555.00元,合计人民币127016.00元。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案款人民币127016.00元。被申请执行笫三人桂榕已自觉履行完毕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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