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桂榕、袁**、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桂*、袁**、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告桂*偿还原告巧家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80000万元及利息70922.25元,本息合计250922.25元,于2015年6月25日前一次性偿,被告袁**、吕**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8.00元由被告桂*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案款系桂*的丈夫吕**(己去世)生前的贷款债务,桂*表示不需被告袁**、吕**承担还款义务,应从吕**生前持有的中国移**有限公司配发期权收益中偿还,现被申请执行人桂*已自觉履行案款人民币250922.25元,案件受理2758.00元,合计人民币253680.25元,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案款人民币253680.25元。被申请执行人桂*已自觉履行完毕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