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桂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告桂*偿还原告巧家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35461.13元,本息合计125461.13元,于2015年6月25日前全部偿还;二、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8.00元由被告桂*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案款系桂*丈夫吕**(己去世)生前的贷款债务,被申请执行人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人民币127049.13元,(含案件受理费1588.00元)。桂*现已自觉履行部份案款人民币89060.46元,还剩余案款人民币37988.67元不能履行。被申请执行人桂*无经济来源,且靠国家给予低保维持基本生活,被申请执行人桂*现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案款人民币89060.46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2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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