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2月28日,申请人杨**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4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以需要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250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日22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8%。同日,原告向被告帐户打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为防止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进行保全:临沧市房权证临字第018798号、第018799号、第018800号,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忙畔社区茶苑路705号房产;沧市房权证临字第017959号,位于临沧市临翔区旗山二期b幢1单元1102室房产;位于工业园区临翔片区东区的三宗相连的商务金融用地,土地证号为临工国用(2014)第000005号、第000006号、第000008号进行保全。

诚泰财**限公司对上述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依法提供担保。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临沧市**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临沧市房权证临字第018798号、第018799号、第018800号,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忙畔社区茶苑路705号房产;临沧市房权证临字第017959号,位于临沧市临翔区旗山二期b幢1单元1102室房产;位于工业园区临翔片区东区的三宗相连的商务金融用地,土地证号为临工国用(2014)第000005号、第000006号、第000008号进行保全,进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