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付明树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付明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付在英和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明树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官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后,限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农历2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2015年农历2月13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为了举办婚礼,我的父亲赠送给我的嫁妆有:2800元的海信39K200电视机一台、800元的K88小天鹅洗衣机一台、240元的接收机一台、2100元的六门柜一个、800元的橱柜一个、2900元的电视墙一个、3800元的沙发一套、2100元的床一张、700元的桌子一套(大木桌一张,长板凳四条)、700元的柜子一个、800元的茶几一个、600元的箱子两个、200元的大铝盆一个、100元的小铝盆两个、2000元的床单、帐子、被套、900元的棉花、600元的毛毯三床。上述财物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我的婚前财产,我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损坏不能返还的需折价赔偿。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价值22140元的嫁妆,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付明树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举了如下证据:

1、开货单及销货清单各一份,证实原告的嫁妆有海信39K200电视机一台、K88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接收机一台、六门柜一个、橱柜一个、电视墙一个、沙发一套、床一张、桌子一套(大木桌一张,长板凳四条)、柜子一个、茶几一个,总价值17740元。

2、出庭证人刘**的证言,刘**陈述,刘**是我的堂妹,刘**和付明树是2015年农历2月13举行婚礼的,那天我也一起去送亲了,当天送去的嫁妆有毛毯五床、垫单四床、四件套一套、大铝盆一个、小铝盆两个、保温壶一个、提壶一个、茶盘一个、柜子一个、箱子两个、桌子一张、长板凳四条,还有一些小零碎。大件的嫁妆是婚礼前三、四天就送去的了,有沙发一套、床一张、电视墙一个、电视机一台、六门柜一个、橱柜一个、茶几一个、洗衣机一台,其他的记不清了,这些东西是付明树家请人来搬的,我和刘*,还有我六叔一起送去。

3、出庭证人刘**的证言,刘**陈述,刘**是我的堂妹,刘**和付明树是去年农历2月13举行婚礼的,那天我也一起去送亲了,当天送去的嫁妆有桌子一张、长板凳四条、箱子两个、装粮食的柜子一个、大铝锅一个、小铝锅两个、铺盖六床、毛毯五床、四件套一套、保温壶一个、提壶一个、茶盘一个、垫单四床、线毯一床、还有碗筷一套。之前我还和刘**一起帮刘**置办过大件的嫁妆,有沙发一套、六门柜一个、橱柜一个、电视墙一个、液晶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一张、茶几一个,只是送去付明树家那天我没有参与。

被告未到庭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对付明树的父亲付在文进行了调查,付在文陈述,我帮付明树领取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我就通知了付明树,但付明树在福建打工,请不了假,就没有回来开庭,他说让法庭缺席开庭审理算了。付明树和刘**是2015年农历2月13举行婚礼的,刘**的嫁妆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接收机一个、六门柜一个、橱柜一个、电视墙一个、沙发一套、床一张、桌子一张、板凳四条、柜子一个、茶几一个、箱子两个、大铝盆一个、小铝盆两个,床单、帐子、被套、棉被、毛毯是有的、但具体数目搞不清,再说刘**走的时候带得有被子和毛毯,其他的还带走了什么我不清楚,我只知道现在有四床被子和两床毛毯。

原告质*认为表示无异议,并称嫁妆数量以该调查笔录为准,诉求与该笔录不一致的地方自愿放弃。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举的证据1、2、3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院依职权制作的调查笔录也基本吻合,因此,对原告提举的证据1、2、3及本院依职权制作的调查笔录本院一并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刘**和被告付*树于2015农历2月13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刘**的嫁妆有海信39K200电视机一台、K88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接收机一个、六门柜一个、橱柜一个、电视墙一个、沙发一套、床一张、桌子一张、板凳四条、柜子一个、茶几一个、箱子两个、大铝盆一个、小铝盆两个,被子四床、毛毯两床。2015年农历3月5日,刘**到浙江打工,双方因婚约产生纠纷,本院(2015)镇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及其父母返还付*树彩礼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刘**和付明树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刘**的父母在婚礼前及婚礼当天陪送的嫁妆,属于刘**的婚前个人财产,现在由于刘**和付明树不再同居生活,且本院已判决刘**及其父母需返还付明树彩礼人民币20000元,因此,付明树无权继续占有该嫁妆,刘**请求返还嫁妆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付明树返还原告刘**嫁妆海信39K200电视机一台、K88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接收机一个、六门柜一个、橱柜一个、电视墙一个、沙发一套、床一张、桌子一张、板凳四条、柜子一个、茶几一个、箱子两个、大铝盆一个、小铝盆两个,被子四床、毛毯两床。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付明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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