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刘**、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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