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普XX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普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普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普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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