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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屏县人民检察院委派何**、陈*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刘**、辩护人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判处。

辩护人苏*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抢劫罪没有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刘**是受他人邀约而参与抢劫,只是一般的参与者,且只是因为好玩就云抢劫的,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刘**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宏伙同何x(未起诉)、刘x(未起诉)等人窜至石屏县宝秀镇农贸市场二楼“天玺网吧”70号机旁,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武xx的现金人民币30元和“OPPO-R827T”直板触屏手机一部抢走。经鉴定,被抢“OPPO-R827T”手机价值人民币1488元。

2015年9月16日15时27分许,公安民警在蒙自市兴盛路延长线“星级网络会所”将被告人刘**抓获,并在被告人刘**身上查获该“OPPO-R827T”直板触屏手机一部,已扣押保管在石屏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及告知书、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1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刘**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苏*认为“被告人刘**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保管的“OPPO-R827T”直板触屏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武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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