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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廖**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廖**、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原告长期向二被告共同经营的红八方羊肉馆供应活羊,经2013年2月25日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羊款369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69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廖**、徐**未出庭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审理查明:被告廖**与徐**夫妻关系,原告董**长期向二被告经营的红八方羊肉馆供应活羊,2013年2月25日结算后,二被告共欠原告羊款369000元,廖**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原告董**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徐**、廖**欠原告董**货款369000元属实,二被告依法应予以偿还。被告徐**、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廖**、徐**给付原告董**货款36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3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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