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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大理金**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来秀诉被告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委托代理人何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来秀诉称:2014年8月份,原告以按揭方式购买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车辆号牌为“云EK6685”。2015年9月30日,原告因资金周转,逐向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0万元整,约定5分的利息,即每月月初还利息5000元,本金还款期限原被告双方未作约定。同时,原告还按被告的要求将自己名下所有的云EK6685号车抵押给被告作为债务的担保。同年11月,因原告资金周转困难,延迟几天支付利息给被告,被告便将原告的车辆进行了低价变卖。被告擅自处理原告车辆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云EK6685号北京现代牌越野车,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金**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与原告从未发生过任何经济、业务往来,也没与原告签署过任何协议及合同,原告未将其车辆交给我公司。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原告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工商登记材料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原告云EK6685号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车辆的所有权人。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各一份、手机信息截图复印件一份;4.录音光盘一张(附书面通话录音材料三份)。第3、4组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借款10万元,月息5000元,被告在原告迟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抵押的车辆以14.5万元的价格处理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第1组证据中对被告身份信息无异议,对原告身份信息表示无从查实;对第2组证据真实性表示不清楚;对第3组证据中银行流水清单未加盖银行印章,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无论真假均不能证明原告与我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汇款凭证显示的收款人不是我公司,原告的债权债务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信息截图不能证明与我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对第4组证据录音材料1、2真实性表示不清楚,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原告应提交书面的合同;录音材料3不能证明与被告发生存在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双方身份信息与当庭核实一致,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虽系复印件,但与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登记的信息一致,予以采信;被告否认第3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并否认其公司为原告提交的显示“*艾华”的银行付款凭证的收款方,亦否认手机号18608855566的手机短信为其公司行为,原告在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内容,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第4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借款关系,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向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取机动车登记信息表一份,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表示作为其证据提交。被告质证认为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公司与原告有任何业务往来和经济往来,其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原告的任何车辆。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被告金**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双方无争议的一致陈述,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周**名下登记有云EK668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车一辆。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金**司存在借款关系,并以云EK6685号车作抵押担保,后被告因原告未按时交利息便将该车辆进行变卖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该辆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云EK6685号车被被告金**司无权占有,被告金**司否认与原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否认其占有云EK6685号车,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车辆及赔偿原告相应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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