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昆**医医院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昆**医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其于2008年10月至今在昆**医医院的陪护中心担任护工。工作期间,医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任何社会保险。昆**医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其向法院提交了工作证、职业资格证、工会会员证、陪护人员岗位职责、陪护中心奖惩制度、管理费收费凭证等大量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二审法院无视上述证据及事实,错误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使昆**医医院逃避了作为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赵**系从事陪护工作的护工,其进入昆**医医院从事患者陪护工作并非医院委派或招聘,其向医院患者提供劳务,工作内容由患者决定,劳动报酬由患者给付。赵**从事的陪护工作并非昆**医医院的业务组成部分,昆**医医院亦未以医院的名义向赵**支付过工资报酬。昆**医医院仅为了维护病人利益、维持医院的正常秩序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而不同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因此,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赵**向本院提交的工作证、职业资格证、工会会员证、陪护人员岗位职责、陪护中心奖惩制度、管理费收费凭证等证据材料均已向一、二审法院提交过,上述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赵**与昆**医医院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