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盛**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07年12月21日举行婚礼,2008年7月24日在永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2010年2月21日生育一女*某某。2010年2月,双方为小孩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用拳头殴打原告。2014年8月,双方又为小孩发生争吵,被告又动手打原告。2015年4月12日,双方再次为送小孩的事情发生争吵,被告的母亲指使被告将原告拖出大门外,并强行把原告拉上车送回五皮撒娘家。2015年4月26日,被告到原告堂哥家殴打原告,把原告的左脚打肿。后被告两次接叫原告,原告不愿意回去。要求离婚;婚生女*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支付至小孩满十八周岁为止;原告的嫁妆太阳能热水器一套、洗浴设施一套、彩电一台、沙发一组(三个)、玉米脱粒机一台、茶几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陪嫁现金6000元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力帆牌货车一辆、黄牛五头、山羊20只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起诉双方认识、结婚情况、吵打情况是事实。2015年4月25日被告到原告家堂哥家,是原告先用竹竿打被告,被告才用竹竿打着原告,双方只要互相忍让可以继续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被告张某某发表的质证意见:

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对以上两份证据无异议。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两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方向,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2007年12月21日举行婚礼,2008年7月24日在永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2009年3月17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姚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4月12日,双方为送小孩一事发出吵闹,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居住生活。原告于2016月1月1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