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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王**,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于2011年9月25日生育一男孩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曾于2014年9月26日起诉过离婚,但被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判决生效已经超6个月,双方也一直分居至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李*由原告抚养;3、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XXXX号德*小区X栋X单元XXX、XXX号房屋二套)。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一、因为孩子还小,被告不愿意离婚,被告想让小孩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二、因为原告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若判决由其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且原告对小孩未尽相关义务,从来不照顾小孩,被告要求原告最少赔80万元以上的抚养费。另,夫妻共同债务有30万元。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XXXX号德*小区X栋X单元XXX、XXX号房产现在没有产权证,只是安置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1、户口本,证明原告与被告户口落在一起;2、关于印发《阿子营街道松花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2011年移民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本案争议房屋有原告的份额;3、出生证,证明孩子的情况;4、2014盘法民巡初字第132号判决书,证明2014年原告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了。

被告李某某对证据1、3、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的三性认可,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房子是属于被告父亲的,不属于原被告,只能由原被告的小孩继承,且房子没有产权证。

被告李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经庭审举证及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于2011年9月25日生育一男孩李*。原告曾于2014年9月26日起诉过离婚,后被驳回。

另查明,原、被告及被告父母户籍原系昆明市盘龙区阿子营甸头下村,后因松华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移民搬迁安置落户于昆明市茨**社区居委会沣源路XXXX号X栋X单元XXX号。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原告曾起诉过一次要求离婚,在被驳回诉讼请求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应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认定。本案中,由于李X现在未满5周岁,尚年幼,在近一年时间里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顾,本院认为孩子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综合考虑原、被告庭审中的意见,以及双方经济状况及昆明市普通生活水平,由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李X年满18周岁止。同时,原告每周可以探视李X一次。

关于原告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XXXX号德*小区X栋X单元XXX、XXX号房产二套),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印发《阿子营街道松花坝水库一级保护区核心区2011年移民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上述争议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被告所述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务30万元,因被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案中本院不予确认。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子女抚养: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共同生育一子李X由被告李XX抚养。原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8日支付被告李XX孩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直至李X年满18周岁时止;

三、探视:原告王XX每周可以探视李X一次;

四、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1650元,被告李XX承担1650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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