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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故意伤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景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由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2605.70元。原审被告人陶**不服,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法院(2015)景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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