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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牟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牟*提供担保的位于绥江县中城镇玉泉社区云建路4号7幢1单元2楼1室房屋、绥江县中城镇玉泉社区云建路4号8幢3单元5楼1室房屋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牟*提供担保的位于绥江县中城镇玉泉社区云建路4号7幢1单元2楼1室房屋、绥江县中城镇玉泉社区云建路4号8幢3单元5楼1室房屋进行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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