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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云ep686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元谋县黄瓜园镇上你莫村球场东侧空地上行驶时,车头与坐在前方石堆上乘凉的肖某某、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文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元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文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另查明: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叫其妻子邓*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候处置,被传唤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处警经过、立案决定书、当事人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前科信息查询表、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授权委托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检验和鉴定结论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人邓*、简某某、孙某某、严某茜、文*一、文*二、杞某某、文*三的证言,被害人文*某的陈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图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抢救伤员,叫其妻子邓*及时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置,传唤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张**提出被告人有自首、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确保公民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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