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保山分行申请执行龙陵县**责任公司、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制作的(2013)保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委托云南**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龙国用(2001)字第***、(99)字第***、(93)字第***、(2003)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勐糯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2015年7月3日,罗**(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35536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保山市龙陵县勐糯镇大寨街子的龙陵县**责任公司原加油站房地产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03)字第***号,土地使用者彭**,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2320平方米,评估实测土地总面积为911.3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陵县房权证勐糯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彭**,证载建筑面积516平方米,评估实测建筑总面积为570.03平方米。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保山市龙陵县勐糯镇大寨街子的龙陵县**责任公司原加油站龙国用(2003)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龙陵县房****号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罗**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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