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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6月28日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0年农历1月8日生育长子,取名袁**,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吵打,从2005年6月被告就离家出走,常年在外打工,双方自2005年6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孩子袁**由被告负责抚养。

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199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6月28日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0年农历1月8日生育长子,取名袁**,现跟随被告袁某某一起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双方自2005年6月分居至今。2015年6月23日,原告赵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袁某某离婚,双方所生孩子袁**由被告袁某某负责抚养。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应诉抗辩权的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从2005年6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双方所生孩子袁某甲由被告负责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小孩袁**由被告袁某某负责抚养。

三、各人所欠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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