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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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