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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