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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章**离婚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通知其应诉,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认识,2011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让原告回家探望其父母。2012年双方回曲靖与原告的母亲共同生活。被告不去打工,只想靠原告的母亲生活。由于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闹。2013年3月被告就离家外出无音讯。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章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陶*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3、曲靖安**责任公司西苑分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与原告的母亲生活在一起。

4、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西城派出所对陶*及甘**询问笔录两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两年无音讯,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被告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中询问笔录,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中情况说明其真实性不能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11年2月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同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2013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与家里失去联系。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无果,遂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查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告长期离家出走且与原告失去联系,经原告寻找,被告杳无音讯,被告已无与原告共同生活之意,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陶*与被告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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