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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9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张**,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工作一直分居两地,因没有共同语言及被告脾气差,导致每次相聚会争吵不休。双方婚前虽有了解,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建立真正感情,近半年原告多次试图联系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始终未正面回复。婚后女方在男方经济窘迫的情况下,没有给予帮助,且对男方经济掌握严密,甚至挑起原告家庭兄弟不睦。日积月累的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继续生活的基础。为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相识14年,从大学恋情长跑至今,生育一子如今满4岁。被告和原告的感情基础很深,因华**司遍布全球各地,在原告外派工作期间,双方均努力适应时差和分居两地各种问题,抓住每一个能团聚的机会。被告对原告家庭亲属关心到位,时常对原告的家属进行资助。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也没有暴力倾向。今年被告突然怀二胎,因妊娠反应以及流产后,原告突然提出离婚,对被告精神上有打击,且原告对被告不顾不问,加上对孩子的抚养,所以与原告有些言语的冲突,对此,被告对原告道歉。我愿意改正自己在婚关系中的各种缺点和不足,想挽回婚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何*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证,欲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

2、原、被告户籍信息和身份证,欲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3、照片,欲证明在原告手臂上有被告暴力造成的伤疤,拍摄于2015年12月23日。

被告杨*质证认为:对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中被告的户籍证明已经过期了,但是被告的户籍仍登记在该地址,身份证号码没有变化;证据3不认可,被告没有做过这种行为,不清楚伤疤的来源。

被告杨*为证明其答辩观点,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2012年出国以后给被告的信件,欲证明原告出国工作是为了更好的家庭生活,原告提出离婚时在被告流产后提出的;

2、门诊通用病历,欲证明双方商量后,被告于2015年3月流产,但双方都舍不得将孩子流产。

原告何*质证认为:证据1是原告写的;证据2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都有义务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任何一项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双方的身份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的照片无法看出拍摄的时间、地点,亦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可证据1为其自己书写,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原告对证据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何*与被告杨*于大学读书时相识,于2010年8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1月6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名男孩,取名何小*。2015年3月4日,被告杨*在昆明市某某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大学读书时相识相恋,多年后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矛盾的产生是因家庭经济分配及孩子生育问题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矛盾。本院认为,虽然因原告工作原因,双方经常分割两地,但是双方无论婚前、婚后均能够克服距离的障碍,建立家庭并生育子女。夫妻在生活过程中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被告亦当庭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且孩子尚年幼,同时,被告于2015年3月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则更需要丈夫的关怀,双方应秉持互让互谅的原则细心经营双方的婚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双方庭审中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双方均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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