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南**限公司诉福建九**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11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云南**限公司的诉状,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团有限公司存在钢筋买卖合同关系,起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起诉人供应钢筋,被起诉人未支付货款,故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晋宁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昆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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