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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永德县永康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不服被告永德县永康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以永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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