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不服被告永德县永康镇人民政府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以永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孙*与昆明**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云南**限公司、吴**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四川长**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限公司诉福建九**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俸梅花、俸小岩、俸**、李**、诚泰财产**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增城宏牛王**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江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甲、陈**与雷*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肖某某诉云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