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与被告冯*、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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