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与冯某某、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与被告冯*、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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