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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豪诉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罗**、杨**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立案时所提交的起诉状载明的被告罗**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向其被告罗**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经本院询问,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被告。”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因被告罗**的身份及送达地址均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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