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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CHRISTOPHERYIFANG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申请执行房*离婚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房*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周*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1217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房*自动将离婚补偿费人民币305355元,通过亲属转汇到本院帐户。本院对已执行的部份,已按实际执行标的金额扣除执行费4480元,CHR某(房*)实际执行支付周*补偿费300875元,周*已在本院领取了此款。对于本案尚未执结的人民币270342元,由于被执行人属美国国籍,生活在国外,本院原保全查封CHR某(房*)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异春苑6幢1单元10A号房屋一套,属云南省昆明市管辖,周*未向本院申请委托当地法院执行。2014年11月18日周*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受理的(2014)鱼执字第9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人CHR某(房*)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法院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周*申请执行CHR某(房*)离婚补偿纠纷一案的(2014)鱼执字第91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CHR某(房*)具备执行时,再另行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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