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永州**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肖**、云南省**理公司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程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云南省**理公司(现大理**程公司)、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程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程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湖**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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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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