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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理**有限公司与云南理想**程有限公司、李*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程有限公司、云南理想**程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一初字31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裁定对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不详,认定事实有误,原审法院混淆了”实际住所地”和”工商登记住所地”概念,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时,理想装饰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尚未变更至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滇池路1391号附楼2-8号。原审法院违背了上诉人云南理想**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合同争议处理已有约定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本案中,虽在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云南理想**程有限公司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但上诉人之一云南理**有限公司没有参加合同的签订,该合同约定不能用来确定本案管辖。从上诉人云南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看,现工商登记地是在案件受理以后发生变更,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31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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