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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22日,原告肖某某以“原告正积极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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