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53号杨**与楚雄锦**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276.43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由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杨**经济损失9276.43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王**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贵有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昆明市市政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东**责任公司与昆明市市政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奇诉王**、郭**、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开远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赵*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某与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