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申请执行楚雄锦**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53号杨**与楚雄锦**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276.43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由申请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杨**经济损失9276.43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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