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以被告人王**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6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14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起诉,自诉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拉萨**民法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院于2015年10月19日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以与被告人王**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李*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