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在立案当日即2015年9月6日申请缓交诉讼费7天,缓交期限届满后至今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姚**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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