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西藏人和实**公司林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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