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三清、宋宪会、何**与被告邓**名誉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三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何三清、宋宪会、何**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三清、宋宪会、何**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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