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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三清、宋宪会、何**与邓**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三清、宋宪会、何**与被告邓**名誉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三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何三清、宋宪会、何**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三清、宋宪会、何**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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