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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拉萨市公安局、人民**中心支行行政确认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户口纠纷诉拉萨市公安局、中国人**心支行(以下简称人**中心支行)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拉萨**民法院(2015)拉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1984年,拉萨市公安局以我弄虚作假为由注销了我姓名为李**的户口,导致我成了“黑人”。一、二审法院认为我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合法,我的起诉应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拉萨市公安局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裁定应维持。

人**中心支行提交意见称,李**与我行无工作关系,其户口被注销与我行无关,李**要求落户到人**中心支行的诉求无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的户口被注销发生在1984年,之后其虽多次到其他部门信访,但未到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旧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诉权保护最长为5年,而其在行政行为发生后3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25年后提起行政诉讼,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的起诉期限无法律依据,一、二审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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