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林**因要求与被告西藏**限公司、西藏**限公司庭外和解请求撤诉,经审查,其申请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西藏**限公司、西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00元,减半收取133400元由被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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