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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拉*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再审申请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无权利放弃白益涛的诉讼权利和有权选择其中一人主张全部债权。(二)再审申请人放弃起诉欠款人白益涛,并不损害李**的权利。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审查分述如下:

一、关于王**有无权利放弃白益涛的诉讼权利和有权选择其中一人主张全部债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在一审中确表示放弃对白**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之规定,本案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且王**、白**应负连带还款义务,王**有权向其中一人主张全部债权,但是王**确表示放弃对白**的诉讼主张,故李**、白**的连带还款义务已不复存在,追偿问题亦不复存在。故,王**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王**放弃起诉欠款人白益涛,并不损害李**的权利的问题。

依据上述,王*明确放弃对白**的诉讼主张,李**、白**的连带还款义务已不复存在,追偿问题亦不复存在,若李**承担了全部还款义务,则李**无权向白**追偿。故,王*明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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