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揭小*与被执行人儋州**限公司、颜**、何**、海南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揭小琴与被执行人儋州**限公司、颜**、何**、海南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南二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揭小琴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海南二中民一初字第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终结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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