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西藏自**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索**、旦桑、诺**、金色、索**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那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索**、旦桑、诺**犯敲诈勒索罪;金色、索朗嘎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那曲县人民法院(2015)那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那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