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虹桥宾馆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虹桥宾馆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虹桥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藏虹桥宾馆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9.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虹桥宾馆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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