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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