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于**与被告王**、王*、三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于**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春*、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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