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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飞书与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林飞书及原审第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上诉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履行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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