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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陵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陵水**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以其与被告上海建**限公司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陵**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对其诉权自主处分的体现,亦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26.44元,减半收取45313.22元,由原告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陵**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626.44元,余下的45313.22元应退还给原告陵**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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