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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交通银行股**区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交通银**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移送到有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2005年11月4日,原告填写《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申请表》,向被告申领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被告经审核向原告发放了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卡号为52×××73。原告称在2008年9月收到被告邮寄来的信用卡账单,账单显示原告的信用卡在新加坡(SGP)、英国(GBP)等地被盗刷,具体详情为:1、2008/08/20POS消费-万事达PAYPAL4029357RMB348.18;2、2008/08/26POS消费-万事达PAYPAL*YHRXE01064029357RMB290.91;3、2008/08/27POS退货-万事达PAYPAL*YHRXE01064029357RMB290.91;4、2008/08/20POS消费-万事达AIRCABLE4088501USD597.35;5、2008/09/04POS消费-万事达MERLINSYSTEMSCORPLTPLYMOUTGBP505USD906.66;6、2008/09/10网上支付退款-万事达交易PAYPAL4029357RMB348.18;7、2008/09/15POS消费-万事达MERLINSYSTEMSCORPLTPLYMOUTGBP515USD931.9,上述消费并非原告所为,请求法院确认该损失不应由原告来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的信用卡三笔消费、两笔退款全部都是在国外完成的,2008年8月20日,美元消费597.35元、2008年9月4日英镑消费分别是505元、515元;其他退款具体情况目前不清楚,可以确认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信用卡消费事实发生在国外。

原告要求确认其信用卡非本人消费,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以及《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该案属于应集中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暂行规定》第九条“各中级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对于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越权受理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宁**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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