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汤**、陈**、汤**、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汤大文、汤**共有的位于东兴市兴宁路92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2011)第A0388号】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