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兴市**限责任公司与汤**、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汤**、陈**、汤**、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汤大文、汤**共有的位于东兴市兴宁路92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东国用(2011)第A0388号】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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